院发〔2022〕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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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章管理规定
为加强印章管理,确保印章使用安全、规范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用印范围
1.学院发布的公文、颁发的证书、开具的介绍信等。
2.各类担保书、承诺书、协议书、合同等契约。
3.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、资料、数据等。
4.按规定需单位证明的个人事项。
二、印章刻制与销毁
学院所有印章的刻制,凭有关机构设置文件或其他正式文件,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。
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,应将印章送行政综合办公室登记注销。销毁印章,须留印模,经行政综合办公室批准,由二人监销,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。
三、用印审批
1.一般事项,应由班子成员签字审批。
2.重大内容或重要事项,应由院长、书记签字审批。
3.教职工个人事项,根据需要由教职工本人签字用印,或由分管副院长(副书记)签字审批。
4.学生个人事项,由分管副院长(副书记)签字审批。
四、用印审查
1.公文(投票)用印应带原稿,按规定份数盖章,多余份数不予盖章。
2.对空白纸张、正文中空白行过多、落款日期空白或与事实不符的,不予盖章。
3.对用印过程存疑的,应暂停用印,同时上报分管领导。
4.无现任领导签字,却加盖学院(党委)印章的,材料视为无效。
五、用印登记
1.行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制作登记表,登记用印过程备查。
2.对重要材料,经办人、审批人必须签字,不得代签。
3.对一般材料,可由经办人签字(附电话),并标注审批人。
4.学院外用印,须由相关科室派员陪同,双方经办人员均应在登记簿上签名,用印后及时送回。
5.假期值班期间,当前值班人负责与下一值班人妥善作好交接,并登记备查。
六、用印及保管
1.用印应清晰端正,下压于成文日期或签字处。
2.学院、党委、各科室、各研究院印章,分别由办公室主任(团委书记)负责保管,或指定专人保管。
3.印章不得随身携带。
4.印章用后必须加锁妥善保管,不得随意乱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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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9月12日